诗(幷序) 九十七
[代](伐)天理百[姓](性),格戒(项校「式」)亦须遵。
官喜律即喜,官嗔律即嗔。
总由官断法,何须法断人。
一时截却项,有理若为申。
注释
- 「代」:伐,原字有误,这里推测为代替\n「天理百姓」:原词可能有误,这里推测为按照天理对待百姓\n「格戒」:项校「式」,原字有误,这里推测为格式、规范\n「官喜律即喜,官嗔律即嗔」:官员高兴法律就好像也高兴,官员生气法律就好像也生气\n「一时截却项,有理若为申」:一旦被砍了头,有道理也没办法申诉了
赏析
《诗(幷序) 九十七》探讨法律与人的关系
认为天理要遵循,法律受官员影响,官喜律喜,官嗔律嗔,甚至出现官断法而非法断人的情况
表达了对这种不合理现象的担忧
艺术上,通过逻辑阐述,揭示出法律执行中的问题,引发读者对法律公正的深入思考,使诗歌具有一定的思想深度
精选评论
- 「傲世逸者深刻指出官对律的主导作用,揭示了当时司法的不合理现象。」
- 「清风雅士官喜律喜、官嗔律嗔,将官场对法律的影响展现得清晰透彻。」
- 「幽梦文人强调总由官断法,道出了法律在权势面前的无力,引人感慨。」
- 「墨香书生简洁语句点明官对法律的操控,反映出社会的弊端。」
- 「雅意诗客对官与律的关系剖析精准,展现出当时司法体系的问题所在。」